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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追究包二奶现象引发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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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包二奶法律不能追究?
“包二奶”等婚外同居现象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论热点。不久前,广东省送交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稿)》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最终,此条规定在省人大表决通过的实施办法中被删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治安处罚“包二奶”没有法律依据。(6月18日《新京报》) 公权力不应介入“包二奶” □李 丽 家庭和两性领域对于治安处罚权力来说确实是一个危险而惑人的领域。删除“治安处罚包二奶”,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公权力必须节制和谦抑的认识,反映了立法者立法水平的提高,体现立法文明的进步。“包二奶”尽管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也为《婚姻法》所反对,但公权力是否要主动干涉和处罚公民的“包二奶”行为仍然值得商榷。因为,“包二奶”如果没有达到重婚的状态,那么它主要的仍然是一个道德问题、一个家庭问题、一个夫妻感情上的问题,感情受损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甚至可以在离婚中要求损害赔偿。然而公权力过于主动,可能就会使得家庭破裂、隐私暴露,私人事件成为公共话题,于夫妻双方都可能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零和博弈”。而且,公权力主动介入这种“包二奶”的事件,也要考虑到成本与效率的问题,“包二奶”的取证难度大,收获小,将有限公共资源投入这种家庭事务是否值得呢?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有利,一旦滥用则贻害无穷。 “包二奶”应该受到治安处罚 □彭兴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什么是卖淫、嫖娼?按照一般的理解,应该是“性交易”。那么,“包二奶”是不是性交易呢?用社会学者李银河来说,性交易和包二奶,本来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女性将自己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后者是长期的、一次性的批发。既然如此,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制裁前者而不制裁后者? 如果说嫖娼是一种低端的、大众消费的话,那么,后者则显得有些隐蔽、奢侈了。“包二奶”不受治安处罚,这种“白马非马”论割裂了个性与共性之间的联系,不符合辩证法,说得不好听,是一种诡辩。《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处罚卖淫、嫖娼,而不处罚包二奶,于情与法都说不通。 可将“包二奶”定为治安“自诉” □辛 木 我觉得法律对于“包二奶”现象不妨采取折中的态度,即警察不会也不准主动介入对“包二奶”现象的调查处罚,但对于在“包二奶”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妇女一方,完全可以向治安管理部门提出保护申请。这样一来,所谓家庭的隐私曝光权,就等于交给了受害妇女来决定了,而警察对此等事件的处理,也会有的放矢,不会发生由追求罚款而主动侵害民权的事情。 “包二奶”是文明社会的毒瘤,法律不能对此无计可施,总得设置令不道德者忌惮的高压线吧。 <-- google_ad_section_end --><--正文内容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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